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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回觀光專用標識,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觀光專用標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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