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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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