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55-1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相關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相關 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55-1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