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設立與發照 第6條 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一、旅客接待處。二、客房。三、浴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