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