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設立與發照 第6-1條 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旅館業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