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
- 第5條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
- 第6條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一、旅客接待處。二、客房。三、浴室。
- 第6-1條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 第7條(刪除)
- 第8條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
- 第9條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
- 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
- 第12條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二、不…
- 第13條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
- 第14條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旅館名稱。二、代表人或負責人。三、營業所在地。四、事業名稱。五、核准登記日期。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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