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設立與發照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必要時,得邀集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實地勘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之申請登記案件,得免辦理現場會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