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5條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