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者,應填具申請書,送請該管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之申請,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風景特定區設施興建申請書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