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紓困貸款必要時,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七項、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旅宿業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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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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