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7條 法規: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7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紓困貸款必要時,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七項、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要點、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理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旅宿業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