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6條 法規: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受災旅宿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之: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旅宿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