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範圍,按其所處區位分為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