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還。但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