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關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觀光署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對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得免費提供觀光宣傳資料,並通知有關地區之駐外辦事處或代表協辦推廣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