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一、觀光旅館業。二、旅館業。三、旅行業。四、觀光遊樂業。五、交通運輸業。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七、會議展覽產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營利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