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分則 › 第四節 泛舟活動 第26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