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四節 泛舟活動 條文:第25~27條(共 3 條) 法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全文 第25條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26條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27條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