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四節 泛舟活動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