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或備查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