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應於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