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7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