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從事本辦法所許可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之預報人員,須曾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相關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