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