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第22條 法規:氣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22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