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法規: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貨物:指原料、物料、半製品、製成品或商品。二、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