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營利事業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發現其從事實際交易情形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營利事業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其不符合規定之所得已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免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