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1條 法規: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得稅減免之實施期限屆滿前三年,完成是否繼續實施租稅措施之評估報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