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