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設施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