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第19條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二、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三、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