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系統因設計、製造或改裝之缺失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針對該缺失採取補正措施。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於發現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