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準符合性聲明。四、遙控無人機地面檢驗及測試資料。五、試飛計畫。六、試飛操作人之資格。七、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