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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測驗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
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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