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0條 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