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3條 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一、原操作證影本。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格證明文件。四、申請增加簽註機型之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