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7條 非經取得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不得操作超輕型載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