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