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普通航空業應專業經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得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或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二、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航空相關產業。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航空相關產業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與其業務有關之普通航空業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