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0條 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