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收費標準收取之噪音補償金應作為噪音補償作業之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調整部分國營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之噪音補償金統籌運用並供其他航空站使用,調整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