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4條 航空站應參酌其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情形及噪音補償計畫研擬工作計畫,且該計畫預計執行年度不得低於五年並定期檢討之。前項工作計畫經報請民航局同意後,航空站應依計畫及每年度噪音補償金實際徵收額度,編列年度執行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