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一、中央級民意代表。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三、應機場公司基於業務考量專案邀請國外公務部門或機場營運單位來我國之重要貴賓。四、前三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