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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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