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三、一般禮遇:(一)中央級民意代表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由邀請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三)機場公司邀請之貴賓由機場公司申請。四、商務禮遇由受禮遇者本人或其委任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