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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11條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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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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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申請國賓禮遇者,國賓隨行人員得一併申請隨同自國賓接待室入、出國,所攜之行李驗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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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禮遇分為下列四種:一、國賓禮遇:指禮車進出機坪接送,並由國賓接待室直接入、出國。二、特別禮遇:指由公務門入、出…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一、國家元首、副元首。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
第4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特別禮遇:一、外國駐我國大使、公使、特使或相當職級官員。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特別禮遇之貴…
第5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一、中央級民意代表。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三、應機場公司基於業務考量…
第6條
申請商務禮遇,申請人應繳交費用,其收費方式如附表。
第7條
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
第8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
第9條
商務禮遇對象如有因案待查或不宜繼續執行禮遇之情形,機場公司得不同意禮遇之申請或停止禮遇之執行。
第10條
申請禮遇機關或個人對其申請之禮遇對象及負責接待人員,因禮遇致發生影響安全或不法情事者,應負相關法令責任。
第10-1條
申請國賓禮遇者,國賓隨行人員得一併申請隨同自國賓接待室入、出國,所攜之行李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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