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0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園區之營運 第20條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