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核准合併者,其時間帶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轉讓之限制:一、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二、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其關係企業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