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1條 法規:航空器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國籍登記 第11條 國籍登記事項因檢送文件有誤致登記錯誤或遺漏,民航局得註銷其登記或限期要求其檢附正確文件申請更正登記,逾期即註銷其登記。民航局為前項註銷國籍登記時,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繳還該國籍登記證書。民航局於必要時得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