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6條 法規:航空器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第16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二、所有權登記證書。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